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財經紀律,規范本公司內部的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公司章程及公司相關規章,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財務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等有關政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條 內部財務管理原則:貫徹落實國家財經法規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有效地利用企業各項資產,積極采用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科學的、先進的管理辦法和手段,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企業經濟效益。
第四條 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基本任務:管理和合理運用企業資產,監督國有資金的營運,降低資金成本,提高資金運行效率,確保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并實現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 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
第五條 嚴格遵守國務院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按規定的范圍使用現金。
第六條 嚴格控制現金庫存量,現金庫存限額為10000元,凡超出現金庫存限額部分應及時送存銀行,因特殊情況而造成庫存現金超限額時,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加強夜間保衛。
第七條 對現金收入中的大額現鈔,要采用光電鑒別儀嚴格檢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凡不按規定手續辦理,所發生損失由經辦人員自行負責。
第八條 嚴格執行內部牽制制度,非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現金,在出納人員因事不在崗位時,應辦理好交接手續。
第九條 分清現金結算與轉賬結算的憑證填制方法與報銷程序,對現金結算憑證和非現金結算憑證一律分別加蓋“現金收訖”、“現金付訖”和“轉賬收訖”、“轉帳付訖”戳記,以免產生結算糾紛。
第十條 銀行各種支票(轉帳或現金)應由出納人員專人保管、專人負責填開,預留銀行印鑒應分開保管,相互牽制。
遺失支票,須及時報告財務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及開戶銀行,及時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由出納人員依據收付款憑證逐日、逐筆序時登記,并做到日清月結。出納人員在每日終了,應將現金日記帳余額和所保管現金實有數相核對,會計人員和其他主管人員也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出納人員保管的現金進行抽查。
每月末須與銀行對帳單及時對帳,對未達款項需由會計人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保證帳實相符,銀行對帳單保存期限為三年。
第十二條 公司各銀行帳戶之間資金調動、內轉撥付,需填制資金撥付審批單,經分管財務領導批準后劃轉。
第十三條 公司對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外埠存款等要設立其他貨幣資金臺帳,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
第三章 財務預決算管理
第十四條 財務部按董事會提出的要求和公司年度綜合計劃的要求,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按規定程序審議批準。
第十五條 年度預算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下達執行,財務部對預算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期匯集實際情況,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第十六條 如遇經營計劃等有較大變化時,財務預算方案也隨之變化,進行調整,編制調整方案,按原報送審批程序報請調整方案。
第十七條 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編制出財務決算報告。財務決算報告應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四章 財務審批制度
第十八條 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令、財經紀律以及財務制度,并按公司的有關制度、預算計劃等控制財務支出。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項目資本金由董事會決議,由經辦部室申請、財務部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條 公司工程項目由公司董事會決策后,項目前期費用及進度款的支付以簽訂的合同、工程進度月報表、支付證書、支付審批單及發票等有關資料為依據,由分管部室初審、基建評審部核審、報項目分管領導審核、財務部核對,報總經理審批(項目具體操作實施,另由評審部制訂細則)。
第二十一條 費用支出審批規定:
1、支出憑證的報銷要做到“六有”即有名稱、時間、內容、數量、金額、對方單位或個人簽章。對超過一百元的白條子一般情況不予報銷。
2、日常費用的報銷,需先由經辦人、部室負責人簽字后,財務部審核,500元以下報辦公室主任審批;500元(含)以上報總經理審批,其中5000元(含5000元)以上費用,應先編制預算,報分管領導審批,并以預算審批表作為財務報銷依據。
3、各部門需購置辦公用品時,應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辦公室統一購置,購置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應先編制預算,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 并以預算審批表作為財務報銷依據。辦公用品應建立購領登記表,按需定期向各部室發放。
4、凡購入需驗收入庫的材料物資時,必須附有驗收入庫單方可報銷支出。
5、業務招待費按規定比例嚴格控制,從嚴審批。公司需要接待需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報銷應由接待人簽字,并注明接待對象和內容,財務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
6、學習、培訓費用:按公司制訂的學習、培訓計劃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安排,由分管領導審批。培訓費用按規定報財務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
7、出差人員預支的差旅費,應在返回單位后的一周內憑單據報銷結算清楚。
因公出差,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后按本條規定報銷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等差旅費。
浙江省內和周邊省市較近的地方一般乘坐火車或汽車,其他省市可乘坐飛機,正常的交通費按實報銷。
住宿費實行限額管理,出差到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省以及各省會城市,每人每天300元標準內按實報銷;出差到省內外各市、縣每人每天200元標準內按實報銷;出差不分省內外,超過規定標準200元以內的部分自負20%,出差人員每人每天住宿費超過規定標準200元(不含200)以上部分自負50%。單獨一人出差,住宿費在規定限額標準上浮50%內報銷,超過規定標準200元以內的部分自負20%,超過規定標準200元(不含200)以上部分自負50%。特殊情況,報經理辦公會議確定。
出差到省內外的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50元,省會城市和經濟特區80元。
外出參加會議和公司安排考察,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已由主持單位統一開支的,或公司已經安排伙食的,不再報銷。
第二十二條 對外出借資金,由董事會決議,由經辦部室核對、財務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
第五章 內部牽制制度
第二十三條 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制約作用。
第二十四條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二十五條 簽發支票所使用的各種印章,不得由出納一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的編制工作。
第二十七條 建立庫存現金的抽查盤點制度。
第二十八條 審核報銷單據的人員不得同時兼任出納。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員不得兼管記帳,負責證券購入與出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同時擔任會計的記錄工作。
第三十條 出納人員不得兼記總分類帳。證券的保管人員必須同負責投資交易帳務處理的人員在職務上分離。
第六章 票據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所有的票據憑證,統一由財務部負責管理。
第三十二條 嚴格執行發票管理條例,按制度規定使用發票。
第三十三條 票據由專人管理,指定票據填制人員。當填制人員領用票據時,應到財務部門辦理領用手續,并將票據的類別、本數號碼等進行如實登記,由領用人簽名,以明確經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票據使用完畢后,到財務部換領新票據,并重新辦理注銷和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填制人員應按票據應填內容,逐項認真填寫,不得遺漏,做到項目齊全、字跡清楚、計算精確。
第三十六條 對需要作廢的票據應按規定辦法作出處理,未離根的應加蓋“作廢”字樣,留在票據存根本上備查,已離根的應及時填制“離根作廢審批表”,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 已使用完畢的票據應對其所開金額進行復核結算,并按規定保管期限,妥善保管票據存根聯。
第七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月度會計報表應在月度終了十個工作日內報送,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報送。
第三十九條 財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額其他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確,不得漏報或者任意取舍。
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相關報表附注、附表。
第四十條 會計電算化管理按照《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執行。
第八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 按月裝訂會計憑證,并貼簽、編號,按年整理,裝訂帳簿、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加具封面并由經辦人員簽章。會計檔案應按年匯總記入會計檔案登記簿。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第四十二條 會計檔案在財務部暫存時間為壹年,以后將會計檔案轉存入檔案室保存。
第四十三條 檔案室里的會計檔案應分類按年序、月序整齊排列,以便查找,每年定期放入樟腦丸,做到定期翻曬,以防霉蛀,并做好防漏、防潮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會計檔案由專人保管,對會計檔案的查閱或復制,應執行會計檔案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凡會計檔案保管者調離工作崗位時,應做好會計檔案的移交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銷毀等都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章 財產物資清查盤點
第四十七條 每年年終對全部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
第四十八條 為了加強清查工作,清查之前要成立清查小組,落實各部分財產物資的清查人員,清查項目及要求完成的時間。
第四十九條 對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的清查應采用實地盤點法,并據以填制“盤存單”。對清查的結果,要認真編制“帳存實存對比表”,依據有關規定,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予以處理。
對銀行存款和債權債務清查應采用核對法,與銀行對帳單或對方單位逐筆核對,確定業務發生情況及期末余額。
第五十條 財產物資清查處理審批權限:
1、確實無法收回的投資損失及壞帳損失,報董事會審議后,按有關規定報批。
2、因貪污、盜竊、詐騙、冒領、搶劫等案件造成資金財產損失的,應先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令賠償。確實無法追究或賠償不足部分,由單位承擔,每筆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由總經理審批,10000元(含)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由董事會審批,報國資辦備案。
3、因災害等原因而造成的財產非常損失,經保險公司賠償后不足部分,價值在10000元以下的由分總經理審批,10000元(含)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由董事會審批,報國資辦備案。
第五十一條 清查中如發現超儲積壓情況,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以充分挖掘企業內部潛力,減少資金占用,加快資金周轉速度。
第五十二條 通過清查工作還應發現財產管理方面的不足,對財產物資的使用、保管、維護方面的缺陷提出改進意見。
第五十三條 通過清查,要求對物資計量工作提出意見。
第五十四條 對清查中發現的未能及時清償的債權和債務,應及時提請主要領導和責任人,研究解決辦法或引起注意。
第五十五條 按企業工作需要可對各財產物資進行不定期局部清查,清查結果的處理程序與定期清查相同。
第十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 固定資產必須采用實物和貨幣作為計量單位進行計算。固定資產以實際成本計價,并應按照規定,對于通過各種不同途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以其原始價值或重置價值計價入帳。
第五十七條 各部門需要購置固定資產,應由使用部門填制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先由使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按財務收支審批權限程序審批批準后,財務部門按批準后的購置計劃安排資金。固定資產價值超過100000元的由董事會商議決定。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增加必須及時填制固定資產驗收單,辦理驗收手續。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的出租、出借、出售:
1、固定資產出租,由經辦部室負責,報相關領導批準。固定資產出租應有專人管理,出租時,必須簽訂出租協議,報財務部門備案,明確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按時收取租金,及時足額上解公司財務部。
2、固定資產出售,要權衡出售收入、租金收入、折舊費用、預計升值及現金流量需要等利弊,同時必須要符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3、公司應按國家規定標準及上級財政稅務部門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具體由財務部提出分類折舊草案,報董事會批準執行。
第六十條 固定資產的報廢,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相關部室組織有關部門鑒定后,填制“報廢固定資產鑒定書”,經批準后報財務部門進行帳務處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當按國家規定標準及上級財政稅務部門規定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率按其原值的5%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按行業財務制度中規定的各類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確定。
第六十二條固定資產修理,應由使用部門編制大修理計劃報相關部室,按照審批程序批準后,由相關部室負責實施。大修理完成后,應組織有關人員及時驗收。
第六十三條 固定資產必須統一編號登記入冊,資產實物由分管部室設置賬卡進行登記管理,資產賬務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十四條 固定資產在每年終了時,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以保證財產的安全完整,做到帳、卡、物相符。對盤點的盈虧情況,要查明原因,報總經理及有關部門批準后,按規定進行帳務調整。
第十一章 利潤分配
第六十五條 應如實反映企業利潤的形成,及其利潤分配情況。
第六十六條 正確按稅法規定計算應交所得稅,并及時繳解。
第六十七條 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二)按稅后利潤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三)支付投資者利潤。
第六十八條 公司應在每年年終編制利潤分配方案,經總經理審定后,報董事會批準。
第十二章 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第六十九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崗位職責:
1、負責組織制訂本單位的各項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并督促貫徹執行。
2、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財務成本計劃,并組織實施。
3、規劃公司集團財務管理方案,組織領導公司會計電算化工作。
4、參與經營管理和決策,做好參謀作用。
5、負責審查對外提供的會計資料,審查或參與擬定經濟合同、協議及其他經濟文件。
6、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單位領導、董事會報告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7、注重會計人員政治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術水平的提高,推動現代化管理手段的進程。
8、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七十條 助理會計崗位職責:
1、熟悉和掌握國家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辦法和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核算。
2、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材料物資的管理與核算方法,建立低值易耗品的領用和報廢的登記制度。
3、負責工資的明細核算和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核算工作。
4、 負責辦理銷售和利潤的明細核算,負責對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往來款項的結算,并及時整理各種往來結算帳戶的結算情況及月末余額,定期抄列清算,并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5、負責登記總帳和各種明細帳,編制會計報表,管理和裝訂會計憑證和帳表。
6、公司未配備助理會計前,該部分崗位職責暫由會計主管人員承擔。
第七十一條 出納崗位職責:
1、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
2、登記現和銀行存款日記帳,月末編制庫存表。
3、負責保管好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4、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第七十二條 會計人員移交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交接手續,填制移交清冊,明確交接前各項工作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予以實施。
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如遇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變動,有不相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如內容變動過大的,應及時修訂或另行制定。
第七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門負責解釋。